使用經檢驗且合格的電梯是出行安全的重要保障,但成都大邑一超市,卻無視安全,擅自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近日,成都大邑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超市使用的2臺自動扶梯急停標識不符合規定。詳細了解情況后,執法人員發現,問題不止于此:這2臺正在使用的自動扶梯,此前經成都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檢驗為不合格,而該超市未經整改,擅自使用了這2臺扶梯。
大邑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對該超市涉嫌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電梯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該超市繼續使用不合格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電梯將面臨最高30萬元行政處罰。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大邑縣市場監管局提醒,電梯作為一種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不得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是存在安全隱患的,廣大市民發現電梯逾期未檢現象,可以及時向當地的市場監督部門進行舉報。